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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单位存在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云 胡文娟  发布时间:2012-12-24 14:57:30 打印 字号: | |
  南昌西湖法院网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多元化,民营经济如雨后春笋,为经济的发展增添了活力,作出了贡献。但是,在整个经济运行中,民营经济由于种种因素,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南昌市西湖人民法院2011年1至11月受理单位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诉执行案件6件,2012年1至11月,受理此类案件35件,同比上升480%。

  该院在执行单位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非诉执行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不签合同。按照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少数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不给劳动者签订合同。一旦劳动者发生事故,有些单位会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免责。此做法严重违反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不报人数。如实向劳动部门上报实际用工情况、并如实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工单位义务,而有的用工单位为少缴社会保险费,单方主张人员流动性大、用工时间不确定、小本生意、考虑单位利益、占国家便宜、想法多或采取伪造工资表和人员名单等隐瞒、欺骗劳动部门的手段。三是不配合调查,用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遇有劳动主管部门对其用工情况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调查核实时,不是主动接受调查、配合工作。而是认为我办了证,又没有做什么违法违规的事,采取能躲则躲,实在躲不过去,就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不理不睬,使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以致劳动主管部门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四是不负责,用工单位应该及时如数向劳动主管部门交纳社会保险费。他们为什么不缴纳,主要是考虑部分劳动者尚在试用期,自身经营状况不稳定等原因,特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延缓交纳。不仅如此,劳动者只考虑到眼前利益,与用工单位私自约定本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兑现为工资,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事故和劳动纠纷,劳动者将失去维权的依据。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保障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权利,遏制用工单位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一、加强对用工单位负责人的法律培训,提高用功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与社会责任感,让其自觉及时如实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社会保险费征收检查,不让一些有意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有可乘之机。必要时对少缴、欠缴、拒缴情况较严重的单位予以曝光。三、对无理拒缴和欠缴的单位依法强制执行;对无理阻挠劳动部门执法工作的单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四、进行社会法制宣传,提高劳动者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鼓励劳动不贪图眼前利益,要规范就业,积极主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紧握维权的法律武器。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