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众居住条件大为改观。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向现代花园式小区迁移。然而,在接受小区内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人们的合同意识、对价意识却并未同步提高,物业与业主之间矛盾和纠纷不断。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而“多、高、小、杂”四大特点使得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面对的送达难问题尤为突出。
导致送达难主要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案件批量起诉“多”。由于案件标的的同质性及诉讼成本的考虑,物业公司对业主提起诉讼时,往往批量进行,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业务庭在同一时间点受理同一物业公司起诉的案件少则十几件,多则数十件。受案件审理期限制约,法官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一批案件的送达。在电话通知到院领取诉讼材料无果、邮寄又被退回的情况下,法院工作人员需上门送达,但不同业主在家时间不一样,原告物业公司甚至常提出在非工作时间内送达的要求,这给法院的人手安排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二是房屋空置率“高”。由于投资买房风气日盛,许多人买房后却不实际入住,新房空置率居高不下,法院上门送达却面对空房的情况时有发生。而物业公司受限于自身的业务范围,除空置的房屋外,很难再提供业主的其他居所或工作单位等信息,增加了送达的难度。三是诉讼标的“小”。单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标的额通常不大,少的几百元,多的不过几千元。法院对每个案子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仅几十元,适用简易程序的话还要减半,而一封法院专递的费用就要25元,有的案件还需多次投递,大大增加了送达成本。此外,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时需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同时为数件本就标的不大的案件先行垫付每件600元公告费又成为原告物业公司的一大难题。四是房屋居住者身份“杂”。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制度目前在绝大多数城市未严格执行,房屋实际居住人员的身份很难确定。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材料需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法院工作人员上门送达时,遇上的居住人员若出于躲避诉讼等目的不承认自己即是业主,就很难认定送达有效。
为了解决物业服务合同送达难的问题,西湖法院提出,应出台规定认可,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在欠费业主物业门口及小区内张贴公告的便利送达方式合法有效。业主对自己所持有的物业进行管理、维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即使他未实际在该房屋内居住,也应加以合理看管,那么,在其物业门口及小区公共位置张贴的公告理应被视作在其关注并知晓的范围内,只要对公告的期限作合理设置,并保证公告在该期限内被妥善张贴,就应当认定送达已完成、被告业主对诉讼情况已获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