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西湖法院网讯 劳动争议案件,因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较多,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面临许多棘手的问题。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遇到的涉及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就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书中有一项裁决是关于社会保险的,法院是否应立案执行?二是仲裁裁决书有一项裁决是关于社会保险的,有一方当事人不服该裁决,在规定时间内起诉到法院,而法院对涉及社会保险的内容不予处理。也就是说裁决书中有社会保险的内容,判决书中却没有处理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否依据仲裁裁决书单独申请法院执行关于社会保险的那一项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而不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自然也就不应该由法院立案受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都会对社会保险这一块进行仲裁,并告知当事人若不服仲裁裁决可于15天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大都不会处理社会保险这一块。如此就会引发一个现实问题:若用人单位不自行履行裁决书或判决书,劳动者是否可就社会保险这一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何才能解决当事人就社会保险向法院申请执行或通过其它途径解决这一难题,笔者认为一是人民法院若受理这类执行申请,因为社会保险的特殊性,法院能否够执行到位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类案件,对于劳动者而言,就失去了司法救济的途径。二是由于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不系统、不成体系,缺乏法律规范性和严肃性,让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建议有关部门能够出台一些相关的解释和实施细则,以方便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