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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吴云 张世民  发布时间:2012-11-19 11:35:2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刷卡消费已经成为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一种普遍的消费方式。信用卡所具有的存、取、透支消费、分期还款等一系列优点,使其成为了公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小小的卡片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信用卡的大量发行使用既增加了银行利润,又便利了公民生活。但与之相伴而生的是各类信用卡犯罪日益猖獗,特别是部分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进行大额恶意透支表现的尤为突出。2011年1-11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共受理了信用卡诈骗刑事案件9件,其中恶意透支类型6件。而2012年1-11月,达到了71件,其中恶意透支类型58件,占到了81.69%,同比增长866.67%。

  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犯罪年龄低,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在所判处的58名罪犯中,35周岁以下的占到了77.59%,高中文化程度以上者占65.52%。二是犯罪行为人主观认识上存在误区,大多不知晓恶意透支信用卡会构成犯罪。三是判处缓刑者居多。经统计,该类犯罪中85%以上都属于初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大多数犯罪分子及其家属积极主动地归还了透支款项,自愿认罪并交纳了罚金,法院基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考量一般判处了缓刑。

  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数量迅速攀升的成因分析:一、2012年年初至今,江西省公安机关开展了整治经济犯罪专项行动,这是该类案件迅猛增长的直接和主要原因。二、银行对信用卡的发行审核宽松,存在随意发卡的做法,是该类犯罪产生的主要源头之一。三、青年人就业形势的严峻及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宣传不到位,是该类犯罪持续增长的重要原因。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有其特定的社会原因和背景,不宜以刑事制裁的方式来成为治理该类犯罪的唯一手段。而应当创新社会管理,多措并举。为减少和降低恶意透支信用卡犯罪,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尽快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体制。要注重培育公民的“公平、守法、诚信”市场经济理念,将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公民列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的黑名单,酌情予以扣分。使信用等级低的公民在就业、教育、银行贷款、保险、商业合作等方面都受到限制,让其失信成本远大于守信成本。

  二是银行应把好信用卡的发行审核关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在发卡时,银行首先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实际还贷能力等情况,向公民强调个人资信的重要性、介绍信用卡的用卡常识;对于持卡人存在不良记录,符合约定停用信用卡情况的,要及时停用,避免无限期计算利息;对于信用卡审批、发卡、授权、清算等系列程序和岗位操作规则建立具体的规定,建立行之有效的稽核制度。在信用卡章程及其他宣传材料中载明透支信用卡拒不归还的法律后果,何种情形下还需承担刑事责任,做到防范于未然。

  三是持卡人应养成合理的刷卡消费观念。使用信用卡要考虑到自身的经济实力,理性使用,切忌盲目消费、攀比消费,杜绝恶意透支的行为。如果没有良好的理财习惯,控制不住自己的消费欲望,过度透视信用卡就会陷入“刷卡轻松还钱愁”的窘境,甚至为此承担牢狱之灾。

  四是有效发挥刑事制裁的震慑功能。对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应强调“宽严相济”的理念,对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罪犯应坚决打击,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银行利益。通过典型案件向社会昭示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