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行,劳动者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时,经常采用仲裁和诉讼的途径来维权,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开始涌入法院。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例,2011年1-11月,该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8件,2012年1—11月,达到了127件,同比增长7.63%。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该院发现不少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对举证责任存在认识误区,而这种错误认识往往会使其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如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则需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但劳动争议案件中,立法者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隶属关系以及双方实质上的不平等地位,且有些证据一般也只掌管在用人单位手中。因此,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将某些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用人单位。如《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对此也作了一致的规定。这些规定导致部分劳动者形成了错误认识,简单地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中,所有的举证责任都由用人单位承担,把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简单地理解为与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相同。事实上,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仅仅是上述司法解释中列明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才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除此之外的情形,仍然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为依法保护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对自身提出的诉请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笔者特意对劳动者需提交的证据予以分类并提示说明。
一、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对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目前这种情形下的司法判断一般较为宽松,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证人证言、工资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证明、用人单位的档案记录、打卡记录等一份或几份证据,法院一般都会予以认定。但事实劳动关系的起算点非常重要,它既涉及到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计算,也与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密切相关,这都需要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注意收集、保管好相应的证据材料。二、请求支付加班费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就加班的证据,劳动者可向法院提供考勤表、打卡记录等,以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或者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去调查单位的考勤表及打卡记录等能有效证明劳动者加班事实的证据,如果单位提供不了证据予以反驳或者隐匿、销毁证据,就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三、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有二,一是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二是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要证明自己的工作年限和近一年的月工资收入水平,劳动者就应该保管好自己所持有的劳动合同、工资卡、工资条等月收入证明,以便在诉讼中能够提供法院一个明确合理的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