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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西湖法院反映交通事故案件速裁存在无法“速裁”的问题
作者:傅少华  发布时间:2012-11-05 14:20:1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各地法院按照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原则纷纷在交警部门派驻交通事故速裁法庭,通过庭前调解或一次开庭审结,缩短办案时间,简化简易程序,实现“快速立案、及时调解、快速结案”, 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但是,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速裁法庭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难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速裁”,存在许多实际问题。

  一是有些案件根本无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比如说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扣押肇事方车辆的案件,往往受害人还是处于住院治疗阶段,涉及功能恢复的伤残鉴定,必须在受伤或出院后三个月才能进行,各种损失尚处于不断增长的过程中,赔偿金额也只能“暂定”,一时难以速裁。二是申请重新鉴定的随意性导致延长审理期限。原告起诉时,一般都是自行委托进行的法医鉴定,被告对此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许多被告过了举证期限规定的时间,甚至开庭过程中也会提出。承办法官一般也会准许,毕竟法律对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并不明确。三是由于被告不同意导致案件无法调解。这类问题主要在于保险公司,大多数保险公司授予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仅是一般代理,开庭时法院依法不能主持调解。有些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虽然表面上是特别授权,但是开庭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经过公司的报批程序。有些可以调解的案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担心万一案子有当事人诈保的情形,以后公司会追究自己审查不严的责任,干脆不同调解。

  要想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于那些申请了诉前保全的受害人,没能进行伤残鉴定就起诉的,告知其最好是分步骤起诉。首先就出院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等直接损失要求赔偿,余下的待法医学伤残鉴定结论出来以后再另行起诉。这样一来,两个案子分别可以在三个月以内速裁。二是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应诉时,原告的伤残鉴定报告和其他证据必须一并送达,同时书面告知,伤残鉴定报告已经送达了,如果要申请重新鉴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准许。三是要求保险公司指派相对固定的委托代理人员,并特别授权参与诉讼。对可能构成伤残或涉及财产损失的,组织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共同协商鉴定机构,避免重新申请鉴定的现象发生。审理与调解过程中,尽量协调法院与保险公司不同赔偿标准之间的差异,提高速裁的成功率。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