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案件在不断上升的基础上,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克服了许多困难,包括当事人不满意,相互扯皮,不配合等。经过各级强有力的措施和司法技术部门的努力,司法鉴定工作逐步步入有续高效的运转。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司法鉴定机构、当事人三方能够相互配合、支持,形成了良好的司法鉴定运行机制。使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能够及时有效的开展。2012年1-10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中涉及到法医类,工程造价类,房产评估类,会计审计类,价格鉴定类,文字声响类等共计135件,总体情况良好。但在司法鉴定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一是鉴定费用过高。对一些标的比较大的案件,由于鉴定费用过高,给当事人在经济上造成很大的压力。比如建筑工程,按规定要收取工程造价2%—4%的鉴定费用。通常工程造价均有几百万不等,收取的鉴定费就要数万元不等。这极大的加重了诉讼的成本。对案件标的比较小的案子,由于案件本身争议标的不大,鉴定费用却也很高,让当事人难以承受。二是当事人因拿不出钱做鉴定,使得鉴定工作未能及时进行,当事人不交费鉴定机构则不出报告,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三是扩大了鉴定内容和范围。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对委托事项内容不清,造成了扩大鉴定范围。有的则是鉴定机构为了多收取鉴定费用,故意给当事人扩大鉴定范围,造成当事人不必要的费用。当事人知道后叫苦不迭,怨声载道。增加了法院给当事人做工作的难度。四是有的鉴定机构违反工作程序,不是按规定鉴定报告应直接送给法院,而是将鉴定报告直接交给当事人,这样不利于鉴定报告在送达前的保密。极个别当事人拿到鉴定报告后,为了多得赔偿数额,更改鉴定报告内容,导致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无法监管,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为了使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更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并能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件案件,让当事人赢得满意,输的服气。笔者认为:一是当事人在司法鉴定委托后,可以与鉴机构商谈鉴定费用,取得-致意见后再进行鉴定。二是当事人在委托司法鉴定时,一定要将委托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的告知,不可模棱两可,含糊不清。从而杜绝因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司法鉴定内容扩大。三是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鉴定委托书要求进行鉴定。对鉴定的内容不可随意扩大,上级司法主管部门和法浣司法技术部门,应依法监督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对违规者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处罚。四是鉴定机构要按照合法程序进行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做完鉴定后,应将鉴定报告移交法院司法技术部门,不得私自给当事人。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鉴定机构应受到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