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从满足温饱达到小康水平产生了质的飞跃,人们的家庭储蓄也日益充足,于是很多家庭为了出行的方便开始购车,由于车辆数目的迅速增长,交通也随之增多。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年1月-10月受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案件356起,2012年1月-10月受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420起,同比增长18%。
交通事故的出现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及精神损害。而基本上所有的机动车都投保了交强险,很大一部分机动车还投保了商业险,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却发现了很多保险公司不及时向投保人或受害人理赔的问题。保险公司对待交通事故赔偿只是坐等法院传票的现象非常严重。受害人的巨额医疗费得不到保险公司的垫付而给被害人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负担,有时受害人的小额医疗费等损失也不及时理赔。
笔者分析造成保险公司出现大概率未及时理赔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保险公司的态度不够负责任。保险公司在主观意识上是不希望理赔的发生。对于受害人的小额医疗费等损失保险公司往往采取消极理赔的做法。如果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是很难从保险公司得到足额经济损失理赔,而如果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又要浪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还需要支付昂贵的费用请律师,故受害人在考虑诉讼成本之后很多情况会不选择向法院起诉,以自认倒霉算了的办法妥协解决此纠纷,致使很多受害人或投保人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保险公司内部机制的缺陷。保险公司内部的规定往往是不允许公司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能和解的前提是保险公司自己占了受害人或投保人很大的便宜,和解的审判程序也非常麻烦,要经过多道程序多个负责人的审批,而保险公司理赔负责人在审批的时候采取的态度往往是十分谨慎的。保险公司的法务人员也不愿意跟受害人或投保人达成和解,即使是在庭外或庭审中的和解。因为与受害人或投保人达成和解需要经过保险公司的艰难审批程序。如:受害人若涉及到伤残等鉴定报告,还需由保险公司专门聘请的学医人员审核,以及受害人医疗费用的非医保用药也需要审核。即便受害人或者投保人做出一定的让步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法务人员也有可能会让公司觉得他们有收受受害人或投保人好处的嫌疑。所以保险公司法务人员希望法院判决,自己省事,领导也省事。
为此,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结合多年的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经验上,对解决保险公司不及时理赔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出具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后由交警部门对保险公司发出理赔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对受害人抢救费、医疗费等费用进行垫付。二是对保险公司采取消极理赔而由此产生的受害人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费法院判令由保险公司承担。三是若保险公司拒绝在其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内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或医疗费等费用,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先行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