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过程中,涉及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申请司法鉴定是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但是由于目前法律对鉴定期间的时间期限没有规定,鉴定期间也不计入案件的审理期限。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案件当事人针对工程量存有异议,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该院主审法官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在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因决定费用过高等原因,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协商共同选定鉴定机构。但是协商过程中,双方又未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仍旧要求法院委托决定机构。在法院安排抽取鉴定机构期间,双方要求调解。因此,法院组织调解,但最终双方又未能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反复多次,双方当事人依旧未能就鉴定事宜协商一致。不得已,法院只能将司法鉴定的委托撤回。此时,案件已逾6个月之久。
其实,导致司法鉴定期限过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案件情况过于复杂,司法鉴定机构的决定期间就会相对较长。第二,案件的鉴定范围过广,项目较多,程序也比一般的案件复杂。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限制,对一些非常见的鉴定项目没有相关的资质。第三,我国法律对鉴定期限的规定不够完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届满之前申请鉴定,而在鉴定期间又以各种手段和名义不配合鉴定机构,恶意拖延鉴定的时间,以致案件审理期间被动拉长。第四,办案法官利用司法鉴定拖延办案时间,致使案件久拖不结。
在我国证据种类中,鉴定结论因其较高的证明力,在具体审判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我国现今的司法鉴定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案审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规范的行使申请鉴定的权利和明确法官在鉴定过程中的职责意义重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一,建议尽快完善司法鉴定法律制度,健全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完善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以及规范重新鉴定的程序,让司法鉴定活动的开展有法可依,公开透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明确委托鉴定的合理期限,如鉴定机构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出具书面的鉴定报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明确法官在司法鉴定中的职权。法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遵守审理期限的限制,不得私自干涉司法鉴定的进行。第三,对当事人的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进行释明,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开展案审程序,逾期,无正当理由的则应当及时进入下一程序,不得拖拉。第四,严格审判监督程序,对于超审限案件进行评查,对违法违规利用司法鉴定拉长超审限案件的法官予以严惩,加强司法鉴定启动的管理与监督。司法鉴定是法院借以查明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对准确定罪,调判纠纷,定纷止争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以规范。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效率。严格规范司法鉴定的期限,不论是对司法审判制度,还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都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