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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因潜规则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数量攀升及如何裁判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吴云 张世民  发布时间:2012-10-16 09:10:0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大学教育资源的相对不均衡,在望子成龙的渴望下,部分家长希望通过潜规则交易让子女就读大学。另外,招投标法虽早已颁布施行,但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存在招投标过程中不规范的现象。类似这些做法致使在日常生活中,托人情、走关系的潜规则交易非常盛行。当这种交易未能达到期望目标时,矛盾双方在私下协商无果后,一方当事人就以不当得利的案由起诉到法院。2011年1至9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7件,2012年1至9月,达到了13件,同比增长85.71%。

  经笔者查阅立案庭和民事庭案卷材料,发现该类案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领域:一是为子女就读大学进行指标交易;二是让某类药品进入医院药品使用目录;三是为协助中标、承包建设工程过程中所谓的好处费。在审理过程中,该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委托事项的违法性。当事人大多明知这种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或者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仍然积极参与运作。二是载体的不规范性。当事人之间一般未签订书面协议,支付的报酬款项往往是以借据、收条的形式来体现。三是在委托方支付佣金后未能实现或达到自己的期望目标时,希望对方退还佣金而起争执,或者是受到欺骗,对方早已不见踪迹,被迫无奈之下才诉至法院。

  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裁判结果都不一。有的以委托方给付的资金是合法的,受托方接受佣金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以不当得利判决受托方返还;有的以该类交易不属于法律保护为由,判决委托方败诉。

  为此,该院认为,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首先应查明事实,对于是受法律保护的居间合同,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来裁判,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对于潜规则或灰色地带的交易应依法不予支持,通过法院的裁判结果向社会大众明确这些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委托方应自行承担其中的风险,通过司法裁判的结果来以引导公民进行文明、合法的交易。因该类案件经一审法院裁判后,当事人大都不会上诉,大部分消化在基层法院,建议上级法院对该类案件应引起重视,尽快出台指导性文件予以明确规定,以便指导下级法院审理,统一裁判尺度。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