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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实际车主参加诉讼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云 黄中秋  发布时间:2012-09-26 10:56:17 打印 字号: | |
  南昌西湖法院网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交通运输行业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大大地改善了人们的出行。但是,由于道路发展跟不上机动车的增速,以及人们的法规意识、驾驶人员及市民素质存在一些问题,每年机动车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西湖区辖区内,诉讼到法院的案件达数百件。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很多涉案车辆存在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不一致的情形,给诉讼带来不便。

  实际车主参加诉讼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原告在起诉时,只列登记车主为被告,但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往往都是实际车主,从而造成了案件的被告与实际责任承担者不一致,不利于法院的执行。二是外地车辆在本地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都是外地人,一旦受害人到法院起诉,发现肇事车辆又投了保险,车主认为受害人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拒不到庭应诉。三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肇事方往往是以实际车主出面进行了赔偿,在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产生争议而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就会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是实际车主为由拒赔,另一方面,由于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对受害人的赔偿垫付和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也会发生争议。四是一些特殊行业,如城市出租车运营过程中,车辆大部分是承包经营,由于出租公司作为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是承包经营人,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又会聘用司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只会告司机和实际车主。还有就是在涉及到车辆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在未付清车辆所有价款之前,登记车主为出租人,承租人享有使用权并实际控制管理车辆,并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明确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让其赔偿能够及时到位,同时也减少各被告之间的纷争,做到案结事了。一是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要全面查清肇事车辆的信息,核实实际车主和登记车主身份,一旦在交警部门无法解决,有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受害人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也便于法院审理和执行。二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依据交警部门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查明受害人的赔偿是由谁垫付的,在诉讼中可以依法追加实际车主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垫付的费用也应当返还给实际车主。三是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确认被保险人,一旦参加诉讼,就应当依据法院的裁判,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受害人,对实际车主垫付的费用,直接返还给实际车主。四是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之间签订合同要明确车辆的归属以及发生事故后,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事故后,相互扯皮,推卸责任。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