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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建议当事人书写诉状时应把好法律性质关
作者:吴云 程琳  发布时间:2012-09-26 10:55:39 打印 字号: | |
  南昌西湖法院网讯 近年来,许多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来到法院打官司,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片面认为只要自己有理就能打赢官司,至于起诉书如何书写无关紧要,随便应付一下就行。在这种心态下,当事人急于草率立案,而结果往往欲速不达,使有些本可以胜诉的案件因为法律性质选择不当,最后却导致败诉的结果。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存在大量法律竞合的案件。在出现该种情况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例如合同当中的侵权行为,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违约之诉。不同的选择对当事人取证的方向及法律对证据的要求是明显不同的。基于当事人的选择,在较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因为官司的胜败主要取决于证据。所以归根到底对法律性质的选择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故当事人对在发生法律竞合的民事案件作出选择时,务必慎重。特别是对一些没有直接损害结果却又存在违约行为的法律竞合案件。若当事人选择侵权之诉,可能对其利益的保护不利。此外,即便是同一法律性质的案件,在涉嫌多个主体侵权的情况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案由起诉,对自己在取证和完成法律对证据的要求以及在时间、经济成本上有着及其重要的意义。例如电梯伤人的侵权案件,当事人若基于电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以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意味着当事人选择了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作为被告。对原告而言,一方面确认是因产品质量原因致人损害还是由于管理人管理不当致人损害。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当事人可能存在司法技术鉴定等程序。对当事人来说存在着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问题。若鉴定结果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则当事人还面临着败诉的风险。同样,在电梯伤人案件中,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以物件致人损害为由,依照法律规定将电梯的管理者或者所有人、使用人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则明显简单,省时省力。其诉请也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当事人在起诉时对法律关系性质的把握极其重要。上述剖析解释了为什么当事人认为应该胜诉的案件却被法院判决败诉。若追溯到源头,在于当事人书写起诉状时过于简单、马虎、草率,根本不懂或者不愿去考虑法律关系的性质,片面认为只要立了案,法官会理顺相应的法律关系。孰不知法官主要是围绕当事人选择的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进行审理。即便有的案件法官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当事人接受后往往整个程序又回到起点重新开始。更多的案件则是因为当事人对法律性质选择把握不当,致使本可以胜诉的案件败诉,或者只获得部分支持。

因此,特别提醒当事人,起诉时要根据事实和证据谨慎书写起诉状,确定案由,避免走弯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充分的保护。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