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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非诉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吴云 胡文娟  发布时间:2012-09-17 11:04:4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各类非诉执行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0年受理40件,2011年受理110件,2012年截止9月受理106件。但是,现实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往往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法院受理案件只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并不涉及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事实的处理。行政机关在遇有决定书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纠缠后,往往推诿说:案件已经送交到法院执行了,你现在要去找法院帮你解决。而法院受理非诉执行案件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做出的书面行政决定,执行内容是行政机关提供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中所确定的内容,而对此外的行为或事项不予处理。例如,该院受理一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的非诉执行案件中,劳动部门针对某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拖欠工资的员工继续找到劳动部门要求劳动部门出面帮助其追讨工资。但是,劳动部门推诿案件已经移交到法院处理了,法院会帮其解决。而其实,法院并不一并处理被执行单位拖欠该员工的工资,拖欠的工资不是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决定书确定是因拖欠工资而做出的处罚,法院也只处理该处罚。二是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能力,申请执行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在申请执行前,很多被执行人已经变更或者关闭,根本就无法执行。该院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大多是执行处罚款、征收款等涉及金钱的执行,而对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被执行能力,申请执行机关应承担举证责任。当然法院也有查明的义务,但是如果事先行政机关未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将会大大增加法院执行的工作量,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法院也无法执行,一定程度上是对诉讼资源的浪费。例如,该院行政庭受理一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的非诉执行案件中,劳动部门针对某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进行上门送达,但是发现其实被执行人早已被拆迁,单位已经不存在。该案中,劳动部门既没有尽到审查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的义务也没有明确申请法院执行的内容,给予了群众错误的指引,对案件的执行效率产生负面影响。三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不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涉及的是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但是很多申请执行的案件的案卷仅仅只有几张纸,完整的程序体现有些牵强。难以送达的多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而且是否送达也难以体现,没有收件人的签名的时有发生。四是行政机关对法院工作配合不力。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执行后就认为事不关己了,对案件只是不停的催问执行进度,而对自己本身程序存在的问题导致执行难却不自知,且还误解是法院在故意拖延时间,执行不力。行政机关没有摆正自身的位置,作为申请执行人应该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而不应该把法院作为他们的“打手”、“讨债工具”。

  为了使行政机关更好的依法行政,笔者认为:一、行政机关应完善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和信息公开体制,对机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并纳入年度考核中,将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公开,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督促其依法行政。二、加强各行政机关的法制、业务培训,增强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三、对于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程序不合法、使用法律法规不正确的行政行为坚决裁定不准予执行。针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该院行政庭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受理非诉执行案件,就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强制执行事项进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其所作出的处罚、征收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将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反之,将裁定不准予执行。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