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西湖法院反映诉讼中存在聘请手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翻译难的现象
作者:龚文兵 李祥  发布时间:2012-09-17 11:02:02 打印 字号: | |
  南昌西湖法院网讯 在诉讼中,为聋哑人及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手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是法律赋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受有关因素影响,在诉讼中往往存在聘请手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困难,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近年来,聋哑人及少数民族人员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1年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受理少数民族公民犯罪案件56件,聋哑人犯罪案件21件。2012年1至8月底该院受理少数民族人犯罪案件48件,聋哑人犯罪案件28件,可见少数民族人员和聋哑人犯罪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一般到有关高校或特殊教育学校聘请少数民族语言及手语教师担任翻译,而在寒暑假期,由于他们一般都会离开南昌,就会存在联系手语翻译和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的困难,特别是更难联系到固定的维吾尔族语言翻译。

  该院反映存在这些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一、翻译人员补贴费偏低不具吸引力。一般来说该院平均一件刑事案件翻译费100元,而翻译人员参与一件案件,从送达、开庭、宣判,往往要来回法院三、四次,每次耗费半天时间,而复杂案件往往不止一次开庭且一次开庭不止半天时间。二、翻译人员多为兼职,翻译时间难以保证。法院审理一件刑事案件选择的开庭时间往往与其本职工作时间会相冲突,而且通常开庭时间一旦确定很少更改。三、羁押场所距离法院路程长,多数翻译人中不愿陪同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送达,因此在送达起诉书等环节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该院建议:一、公、检、法三机关在公务员招录或招警考试中可以适当专门招录一两名懂哑语和维吾尔族语的人员,特别是看守所需要配备这样的人员。二、公、检、法机关可以实现资源共享,看守所的翻译既可以在提审、送达环节提供翻译帮助,还可以随同法院提押被告人一道出庭。三是有关单位应当建立该类优秀人才数据库,便于司法机关从中挑选翻译人员。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