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西湖法院网讯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代步工具由过去的自行车换成小汽车进入千家万户。由于道路路况加上市民交通法规和驾驶人员等方面的因素,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却很难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和解决。大量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诉讼至法院。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1至7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司法鉴定118起,同比增长30% 。通过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不难发现司法实践中有些问题容易被忽视。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对交通事故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一是同一法律服务部门代理原、被告参加诉讼,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增加了当事人的鉴定费用。由于一方申请,另一方在无奈中被动接受。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同一法律服务部门不能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应该由两个法律服务部门分别代理原、被告。二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调解过程中,不要随意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在鉴定案件过程中,因鉴定超时限,询问鉴定机构此案进展情况,鉴定机构告知该案已经调解,并责怪司法技术部门,不要随意委托。三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重复鉴定,导致诉讼时间过长,既浪费司法资源,又让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由于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需要费用来医疗,又加上重复鉴定,导致定案缺少法律依据,只能一拖再拖,让受害人雪上加霜。四是不但增加了受害人经济上的压力,更增加了受害人身体上的痛苦。由于鉴定的拖延,受害人不顾炎热和寒冷,轻则扶着拐杖,重则由亲人推着轮椅或抬着去鉴定,这些都让受害者更加痛苦。
为了杜绝同一法律服务部门代理原、被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工作。笔者认为:一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二是减少重复鉴定及减轻当事人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三是承办人在委托工作中,将有关材料及当事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详细住址等,需提供详细、准确。四是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司法鉴定工作。只有积极主动的配合才能使司法鉴定工作更好更快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