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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规范离婚案件庭审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云 傅少华  发布时间:2012-09-03 11:35:02 打印 字号: | |
  自1988年全国法院第14次工作会议提出庭审方式改革的问题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民事庭审方式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已逐步脱离了传统庭审程序的轨道,彻底转化了传统的职权主义庭审模式,显现出人民法院居中裁判,公平公正的时代特征。然而,改革这么些年来,参加过离婚案件开庭的当事人、律师包括法官都感觉,唯独离婚案件庭审方式至今没有统一规范。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反映规范离婚案件庭审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按照改革后的方式开庭,效率反而低下。在审判方式改革中,为强调公开开庭的重要性,审判实践中把庭审方式改革的“直接开庭”改革为“一步到庭”,主张开庭前不主动调查、不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立案后一步到庭,由法官居中,一切均在庭上进行。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可以,离婚案件却不然。实际操作中,如果硬要“一步到庭”,尽管表面上提高了案件的透明度,符合庭审改革的要求,却会导致离婚纠纷案件开庭审理的效率低下,第一次开庭纯粹属于走过场。大量的举证、质证和认证还是被放到庭审后进行,离婚纠纷案件的开庭由于各种原因而被迫休庭,致使进行多次开庭;二是两种方式土洋结合,使人搞不清楚是改革后的抗辩式还是改革前的纠问式。尽管每个基层法院每个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方式不尽相同,但是到了法庭调查阶段,不约而同地都会利用职权主动询问原、被告一系列问题,比如:“双方谈谈婚史情况”,“双方有何婚前财产?”,“双方有何婚后财产?”,“是否有股票、有价证券、存款、债务、债权?”,“是否有私房或集资房及装修费?”,“是否有公司股份等等”,完全回到了改革前的法官纠问式审判,显得不伦不类。甚至于有些当事人认为法院是因为偏袒而故意不断提醒对方。

  为了离婚纠纷案件庭审效率的提高,又要符合庭审改革的要求,必须做好必要的和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原告完善诉讼状。立案时行驶释明权,告知原告诉状内容应包括要求法院判决离婚时可能涉及的每个方面。婚史、小孩状况,感情变化,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费等个人财产,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公司或企业的出资款和股份,私房或集资房或商品房及装修,存款、债务和债权,金银首饰等等;

  二是明确告知被告,在收到诉状的15日内必须提出书面答辩,答辩内容应针对原告诉称的所有内容。特别要告知不同意离婚的被告,法院根据案件的法律事实判决,不能因为自己不同意离婚而不答辩,书面告知不抗辩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一旦判决离婚的话,由于自己举证不能就会导致财产分割方面的“吃亏”;

  三是法官务必主动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关动产、不动产的价格进行的落实。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先进行调解,争取双方自己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了,就要对机动车辆的价值、企业资产的评估、出资额的转让价格、股份的购买或分割、房屋的价格评估或竞价全部予以落实。只要是判决离婚的案件,动产、不动产的价格或分割方式不在庭前准备时落实,开庭根本没有意义。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