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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反映公司吊销与注销营业执照及法律主体资格不同
作者:吴云 王奇  发布时间:2012-08-27 15:31:0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够和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得他们对公司营业执照的吊销与公司营业执照的注销在认识上产生许多误解。认为注销要清算,要花钱公告,手续繁多等等,不如坐等被工商部门把营业执照吊销省时省力。因此,有些公司退出市场时采取故意不参加年检等方法,主动造成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孰不知,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营业执照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条件和程序颁发给法人,用来证明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政府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检;逾期仍不接受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首先,吊销营业执照会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带来一定的限制。其次,被吊销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另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注销是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终止的登记程序,公司的成立和终结都必须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并以此作为生效的要件和标志,公司的成立、设立以登记为要件,公司的终止则以注销登记为要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申请公司注销,公司清算是其前提条件,是必经程序。《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7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的规定,要求公司申请注销前应进行公司清算。任何公司未经清算,未对债务进行清偿,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做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可能终止的。因此,公司终止比公司成立要复杂的多。实践中,因为公司终止的程序太复杂 ,有的公司因各种原因可能要历经好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公司的清算,因此很多公司都不愿意主动注销。

  对于公司营业执照的吊销与注销我国法律法规做了如下规定:公司连续两年不参加公司年检,工商部门依职权吊销营业执照;如果公司本身经营不善或者股东自身的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下去,在对公司进行清算后,可以向工商部门注销登记。

  对于吊销营业执照与注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司法诉讼中我国法律法规也做了不同的规定: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不能正常营业,如果继续营业则是违法行为。但吊销营业执照仅是一个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主体地位。如果与吊销了营业执照的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注销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公司注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就不存在了,就如同自然人死亡,如果与注销了的公司发生纠纷,当事人则不能以注销了的公司为被告。而只能以该公司清算组或者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

  因此公司退出市场时,公司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应依法注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