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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提出时间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陶荣生 张世民  发布时间:2012-08-20 10:58:36 打印 字号: | |
  近几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例,2009年至今,每年受理的该类案件都维持在450-500件左右,已成为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最大的案源之一。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增多催生了鉴定市场的繁荣,但相伴而来的是部分鉴定结论的弄虚作假和不规范。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对部分受害人在诉讼程序之前所作的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但其提出申请的时间却很随意,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完全遵循法院举证期限的规定,严格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二是在开庭前7天或3天提出;三是当庭提出。对待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提出的时间,各地、各级法院的处理态度不一,甚至同一法院各法官的做法也不一。有的要求严格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有的放宽至开庭前,甚至还有的允许保险公司当庭提出。这种多元化的处理方式极易激化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严重的还出现法院同意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受害人却认为当庭提出是诉讼突袭,坚决不配合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极大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

  为此,该院认为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如果原告在立案起诉时已将之前作的鉴定材料提交给法院,在送达时,法官或书记员应提醒和告知保险公司阅卷,如需申请重新鉴定应在开庭前3天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理由在于各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多已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精神,将举证期限一般延伸至开庭时,故让保险公司严格恪守举证期限,对其显然不公平。但如果允许其当庭提出,又属于诉讼突袭,既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又极易引发原告方的对立情绪,不利于纠纷解决。

  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申请的提出时间如何处理,看似只是司法过程中普通的程序问题,却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息息相关,建议上级法院出台统一的指导性意见,以利于下级法院操作执行。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