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例,2009年至今,每年受理的该类案件都维持在450-500件左右,已成为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最大的案源之一。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增多催生了鉴定市场的繁荣,但相伴而来的是部分鉴定结论的弄虚作假和不规范。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对部分受害人在诉讼程序之前所作的鉴定结果申请重新鉴定。但其提出申请的时间却很随意,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完全遵循法院举证期限的规定,严格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二是在开庭前7天或3天提出;三是当庭提出。对待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提出的时间,各地、各级法院的处理态度不一,甚至同一法院各法官的做法也不一。有的要求严格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有的放宽至开庭前,甚至还有的允许保险公司当庭提出。这种多元化的处理方式极易激化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严重的还出现法院同意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受害人却认为当庭提出是诉讼突袭,坚决不配合重新鉴定程序的启动,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极大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浪费了司法资源。
为此,该院认为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如果原告在立案起诉时已将之前作的鉴定材料提交给法院,在送达时,法官或书记员应提醒和告知保险公司阅卷,如需申请重新鉴定应在开庭前3天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理由在于各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实务中,多已突破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精神,将举证期限一般延伸至开庭时,故让保险公司严格恪守举证期限,对其显然不公平。但如果允许其当庭提出,又属于诉讼突袭,既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又极易引发原告方的对立情绪,不利于纠纷解决。
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申请的提出时间如何处理,看似只是司法过程中普通的程序问题,却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息息相关,建议上级法院出台统一的指导性意见,以利于下级法院操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