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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受贿犯罪的特点及建议
作者:吴云 张涛  发布时间:2012-08-20 10:58:06 打印 字号: | |
  随着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高速公路建设领域也成了受贿犯罪的又一频发领域。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4起高速公路行业受贿案件,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三多特点 。

  一、涉案环节多。高速公路行业受贿罪的多发与其行业本身具有密切联系。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周期从工程立项到正式通车要经历几年时间,由于投资金额大,建设工程多,利润空间大,监管力度弱等多方面原因,高速公路建设易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从审理的实际案件情况来看,高速公路行业职务犯罪往往多发于工程立项、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质检、验收、决算等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整个高速公路建设的始终。

  二、共同犯罪多。一般来讲,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由主任、财务处、监管处等多个部门组成。从表面上看来,各部门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互相制约,实际上权力是集中在少数决策者及主管者身上。为了能够打破这种制约监督制度,职务犯罪分子往往抱成一团,以形成团伙作案,并不能做到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三、犯罪手段多。犯罪人员采取的行贿受贿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大,难以侦查,受贿人装傻充愣,从而导致当庭翻供的多。主要表现为: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以隐蔽手段收受财物的问题。 例如在一件受贿案中,行贿人在月饼盒中装有5万元送给受贿人,而在庭审过程中受贿人当庭翻供,说自己在侦查人员讯问时是记错了,只承认收到月饼,而不承认收到钱物,从而给定罪量刑带来较大难度。

  该院建议:一、加强教育,提高高速建设管理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通过加强对其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廉政教育,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二、强化权力监督制约,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要完善权力制约权力的内部监督体制,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要借助社会监督的作用,将公职行为置于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之下,鼓励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不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鼓励新闻媒体对反面案例的宣传。三、严厉打击和加强立法以有效预防高速公路建设领域内受贿犯罪。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立法机关或“两高”尽快出台立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在审理受贿案时证据的认定。只有充分发挥这两个方面的作用,才能使打击高速公路领域受贿案取得明显成效。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