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长期贯彻执行的基本国策,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但由于受传宗接代、多子多福等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育龄夫妇认为生儿育女是自家私事,视违法为儿戏,特别是农村和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超生超育现象更为严重。计生部门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超生夫妇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在实际工作中社会抚养费都难以征收到位,案件的执结率不尽人意。
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被执行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多人总是认为,只要我养的起,多生一个孩子有什么关系,就算违反了国家政策,但是孩子生都生出来了,你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可见,他们对违法生育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认识程度不高,不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的意义所在,对征收工作不加配合。也有很多被执行人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根本无法缴纳高达十多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二是有些受委托执法的计生办法律意识不强,往往不及时向区计生委申请,导致区计生委无法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致使有执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造成案件无法执行。三是计划生育可行的行政执法的手段有限,为顺应“和谐社会”的大潮,过去的强硬做法已经不能够再使用,加之,现在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对于一些蛮横不讲理的群众,经济、行政、法律手段都是无效的。这使得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也是难上加难。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非诉执行案件是块“心头病”,申请到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各种不配合使工作难以开展,手段不当又容易激化矛盾,导致案件难以执行,成为“死案”、“呆案”。但是不加以解决,或“不了了之”又是变相的对违法超生行为的认可,将会助长不法之风。我们一直在探究如何更有效、合适的执法。结合当前现实,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是不可少的,全民普法,提高公民的知法、守法的意识是根本的解决办法。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计生部门的工作方法和程序的不到位;政府各级部门相互之间的配合不到位也会激化矛盾,让征收工作难以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计生部门不仅需要改善自己的工作方法,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程序做出处罚,在处罚之前更应该主动与被处罚人进行沟通,进行疏通劝导工作,以减小执法压力。而且政府各部门也应该加强工作的衔接和配合,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追根到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需要各部门在工作的协调、配合,离不开公民对国家计生政策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