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居民购房压力的不断增大和我国人均消费性支出的不断提高,借钱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和离婚案件中,其中很大比例涉及到夫妻一方的对外举债问题。该问题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以及责任如何承担已经成为法院司法审判中的难题。
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为例,2011年1-7月,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35件,离婚案件172件。2012年1-7月,分别是142件和189件,同比增长5.19%和9.9%。统计显示,其中三成左右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将借款人的配偶也列为了被告,离婚纠纷中也有部分案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这些债务关系中,作为债务人配偶的一方,本应享有知情权。但该院在审理民间借贷和离婚纠纷案件中,发现不少案件中夫妻一方对配偶的对外借款毫不知情,甚至出现了配偶串通他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该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能够找到借款人,但仍将其配偶列为被告,目的是防止执行过程中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等进入拍卖程序增添障碍;二是借款人下落不明,无法找到,将其配偶列为被告,有利于法院送达和日后生效判决的执行;三是借款人死亡,将其配偶列为被告,能够使案件有适格的诉讼主体。四是虚假诉讼,配偶双方已经撕破脸面,一方出于私利为多分家产,与他人恶意串通,出具欠条,制造不存在的借贷关系。这些现象既出现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在离婚纠纷中也屡见不鲜。
上述所列的情形一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都会极大侵害法律关系中另一方配偶的权利。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立法本意都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官受制于法律规定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缺乏自由裁量权,即使债务人配偶对该债务毫不知情,甚至夫妻双方实行书面的财产“AA”制约定,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开销,而案件的判决结果往往都需要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实质上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极易引发矛盾和纠纷,导致债务人配偶经常采用消极应诉和抗拒执行的方式来反映其对司法的不满,甚至引发涉诉信访。
为此,该院认为:一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更加审慎,把好立案关口,审理时尽量查明事实,法理或情理上宜作为一方个人债务处理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以维护另一方配偶的权利。二是希望上级法院能够斟酌考虑制定和修改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不能过分苛求地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而牺牲了配偶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