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大量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由于机制体制的不完善,加之审批环节出现许多漏洞。尤其是在工程的招标投标上明走程序暗箱操作的情况比较严重。一些投标方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通过各种关系接触掌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尔后行贿,少则几千元,多则几千万元。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十年来在审理贿赂案件中被告人行贿、受贿的金额都不是很大,随着社会的进步,在经济领域,尤其涉及到建筑及比较大的建设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等,现在审理的行贿、受贿涉及金额令人触目惊心,给法官在量刑上造成了一定的疑惑。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院以前审理的行贿案件数量较少,行贿金额不高,一般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随着贿赂犯罪形势的变化,行贿的金额呈上升的趋势。对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行贿中的“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是亟待解决的一个法律适用难题。目前,在立法层面和最高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和“国家利益遭受巨大损失的”没有明确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审理行贿案件量刑时难以把握,建议最立法机关或“两高”对此完善立法或以司法解释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