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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云 陈文  发布时间:2012-07-31 17:05:25 打印 字号: | |
  南昌西湖法院网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形势趋于平稳,各项经济政策有序推进,经济领域逐渐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着积极主导作用,而微小企业由于在国家金融对策大背景下,在贷款等方面无法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提并论,出现一部分微小企业和个体民营经营者,只有通过民间借贷而缓解由于资金不足,走出困难重获新生。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年1-8月,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110件,2012年1-8月,审理民间借贷案件157件,同比增长43%。

  该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主要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以物抵债。借款以后,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双方同意调解,以物抵债,虽然双方自愿,法院在审理时,只确定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一般不要在调解协议上注明以物抵债,防止执行时,此物已不存在,或者被其他司法机关查封,最终造成无法按调解协议履行。二是“一张借条”。当事人之间的大金额借款,仅有一张借条,没有其它往来凭证,如果双方对借条没有异议,法院就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借款持有疑议,另一方当事人还要提供其它借款凭证进行佐证,同时法院也要查清借款资金来源,作出裁判。三是债务性质。民间借贷中,一人出具借条,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又担心债务人把资产转移给配偶一方,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往往会把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如果是夫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到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举证责任就在债务人一方;如果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四是借款时效,如果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必须在二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诉讼时效已过,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内必须到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诉讼时效已过,法律不予保护。

 为了尽量减少民间借贷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完善民间借贷手续,树立诚信为本理念,有效发挥民间资本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笔者认为:一是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尤其是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诚信程度以及财产状况要有一个详细的了解,不能仅凭花言巧语,将自己的款项随意借给他人,以防上当受骗。二是借款的手续要完备,既要有借条,特别是大额借款,还要有相应的付款凭证,比如说通过银行付款,应保留银行汇款凭证,一旦发生纠纷,有这些凭证,法院就能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三是借款人一旦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要及时采取措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借款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