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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武警边防总队领导“八一”节前为西湖法院送上锦旗
作者:吴云、李波/文 肖为/摄  发布时间:2012-07-26 14:37:04 打印 字号: | |
  • 图为:江西省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吴佳寿向雷虹院长送上锦旗
  • 图为:江西省边防总队负责人和该院部分领导合影
  南昌西湖法院网讯 曾被中央政法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全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不断探索新时期为国防建设、军人、军属维权新途径,取得了明显的效果。2012年7月25日下午三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大校吴佳寿带领一行人等来到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将一面绣着“法治拥军促和谐,军地共建齐发展”的锦旗送到了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雷虹手里,感谢法官公正司法,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还得从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说起,2011年,西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江西省边防总队将名下所有的武警江西省边防总队接待处租赁给被告爱建公司经营,后该接待处由被告爱建公司转给被告洪防宾馆经营。洪防宾馆在经营期间,利用武警江西省边防总队接待处的客房,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合同使用租赁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西洪防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案件起诉至法院,主审法官李波在接收本案后,仔细研究案情,理清办案思路,找准案件症结,经审理认为在被告经营边防大厦期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明显违反了租赁合同有关约定及《南昌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爱建公司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树立驻军形象,且严重损害了部队的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公众对部队的良好评价。法院判决了解除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江西省边防总队与被告江西洪防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江西边防总队负责人表示正是主办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精深的专业知识,厘清了转租与合同权利义务概况转移之间的区别,正确适用了法律,维护了军队的良好形象和合法权益,并希望以后法院同部队加强工作联系,能多送法到部队,提高部队官兵法律意识,帮助部队及其官兵解决涉法问题,推进部队的法制建设。该院院长雷虹借“八一”节来临之际,向江西边防总队的官兵们表达了节日的祝福,并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强“双拥办分室”和“军人维权合议庭”的工作,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司法拥军的新途径、新方法,帮助部队官兵又好又快的解决涉法问题。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