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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民事审判中应加强对特别授权代理关系的审查
作者:吴云 方园  发布时间:2012-07-24 15:19:16 打印 字号: | |
  南昌西湖法院网讯 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不断推进及法学教育、律师事业的不断发展,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已成为当事人的普遍行为。但在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代理人持当事人已签好的授权委托书来法院参加诉讼,使法院难以对代理关系进行审查。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发现从立案到审理,原告从未到庭,也未留有联系方式,其委托一法律工作者作为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后由于同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另一侵权人反映本案其实在交警部门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到位,这是一个假案,目的是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得知该情况后,承办人送达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书面通知,要求原告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法庭就该情况进行调查,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以各种理由解释原告无法到庭。直至开庭,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仍未到庭。本案最终按撤诉处理。

  通过处理本案,承办人认为在以后的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资格进行审查,严格要求当事人就授权委托行为当庭进行确认,法官至少要见当事人一面,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