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革创新“交通事故速裁法庭”的试点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切实保护特困人员的合法利益,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以及确保生效判决的顺利执结,建议对经济特别困难受害人申请的诉前保全,用公安交管部门的《诉前保全建议书》代替法律规定的财产担保。理由如下:
一、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的必要性。有些交通事故的双方经常有一方不是本地。有些小标的纠纷往往交警调解时就差“一口气”,交警建议受害方到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却因为当事人提供不了有效财产担保,导致肇事车辆不能扣押被放行,延误行政调解结案的最佳“时机”,从而引发诉讼。有些大标的纠纷,没有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一旦判决肇事方履行义务的金额超出了保险范围,执行个人或异地执行比较困难,存在涉诉上访的隐患。
二、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提供的担保流于形式。《民诉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之所以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是基于法院仅对申请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有可能发生保全错误,从而造成对方损失。对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宜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都是要提供担保的。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时,也只是向法院提供房产证作为相应价值财产的担保,这种做法流于形式,实际上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三、交通事故纠纷的诉前保全错误的几率很小。不提供担保,不等同于法院审理其他案件时的依职权保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需要当事人提供担保,如果保全错误,法院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迄今为止的司法实践,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错误的情形基本上不会发生。有两个原因,一是受害方完全败诉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交强险这一块是不分责任的,即使受害方负全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商业险这一块,相关法律和解释从“以人为本”的宗旨考虑,规定即使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10%的责任;二是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时,虽然发放肇事车的时间和出具“责任认定书”有个时间差,使得法院无法辨别责任,但经办警官调解过程中对双方的责任已经调查清楚,他们在《诉前保全建议书》中对事故经过和责任区分会有基本的认定。
四、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错误的补救措施不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院长以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予受理。
五、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很有益处。一是交警行政调解的“助力器”,能够把一些小标的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节省法院诉讼资源。毕竟事发初期时,基于双方的利益,受害方想早一点拿到赔偿款,肇事方急于用车也会让步,这种情况下,只要法院一裁定扣车,交警调解就成功。例如62岁的徐某骑电动车被小车追尾撞伤住院,交警部门多次调解,肇事方认为已投保,坚决不肯垫付医疗费,警官建议受害人家属申请诉前保全。“速裁法庭”将肇事车保全的第二天,双方就一起来了,称在交警大队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协议。二是确保纠纷起诉后生效判决的的执结率。例如68岁的江西东乡县人冯某在洪城大市场购物时被撞伤头部,医疗费已花费5万多,但肇事方认为已投保不肯垫钱,要求扣押肇事车,裁定没几天,肇事方把6万元汇进法院暂扣账户上进行反担保。有了这6万元,可以确保该案今后的执毕。“速裁法庭”至今为止已采取诉前保全措施24起,21件在交警部门调解成功,只有3件来法庭起诉,其中一件被告不肯承担760元诉讼费用,因为诉前保全后被告缴纳了反担保款,判决生效后直接扣除,避免了一起几百元标的的执行案件。
综上,建议“交通事故速裁法庭”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时,尝试用交管部门的《诉前保全建议书》代替《民诉法》规定的有效财产担保。为防止滥用,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受害人必须是经济特别困难的弱势群体,他们既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又没有不动产,要他们提供有效财产担保本来就不可能;二是诉前保全措施仅限于扣押事故车,不能扩大到查封、冻结肇事方的其他财产;三是对投保不计免赔率商业险的出租车等营运车辆一般不予扣押。出租车一般挂靠出租公司,都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以上不计免赔的商业险,如果采取保全措施,会使得出租车每天几百元的营运损失,一旦受害方负事故的责任,就扩大了双方的损失,反而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