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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被领养、抱养的小孩继承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云 虞福员  发布时间:2012-06-06 18:59:12 打印 字号: | |
  在现实生活中,受法律意识淡薄、地域经济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公民在抚养他人小孩或孤儿、弃婴和儿童的问题上往往比较随意。有的因夫妻一方没有生育能力抱养他人小孩或领养非社会福利抚养的儿童;有的因计划生育政策限制已生育一个小孩又违规领养他人小孩;有的因重男轻女传统观念影响已生育一女孩又违规抱养亲戚或他人男孩等情况时有发生。上述几种民间领养、抱养小孩的现象,有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办理收养登记关系,却未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有的依法不能办理收养登记关系,但现实生活中又确已形成抚养事实。在抚养的过程中或被抚养人长大成家立业后,因各种原因抚养人一方或双方死亡,由此产生了被抚养人如何继承抚养人财产的问题,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已形成几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前,依据领养人与被领养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事实,一般情况下,可认定领养人、被领养人之间已经基本形成了父子、父女或母子、母女关系,故被领养或抱养人,对领、抱人的遗产有继承分配的权利。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后,领养、抱养他人小孩而又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到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关系的,应认定收养关系不成立,不应把被领、抱养人列为合法的继承人,但对于在现实生活中,被领抱养人自出生之日起一直由领抱养人抚养的,在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分配给被领养人合理份额。三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后,已依法到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收养手续,应认定其是合法的继承人之一。其与亲生子女一样,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同等继承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也得到了不断完善,国家已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广大民众应当树立法治意识,自觉用法律标尺规范自己的民事行为。善于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