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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民事审判第一线二十年
——记西湖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涂克洪
作者:吴云 陶荣生  发布时间:2012-05-03 13:47:11 打印 字号: | |
  • 图为:涂克洪(中)到当事人家中进行文书送达。
  • 图为:涂克洪到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开庭审理案件,有众多学生旁听。
  • 图为:涂克洪正在西湖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案件。
  涂克洪,西湖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今年50岁,很瘦,个子不高。从1992年开始,他每天面对的案件都是各种离婚案、劳动争议纠纷案、交通事故纠纷案、邻里纠纷案等,近五年办案1500余件,就在笔者见到他时,他正在耐心接待一位不想离婚的少妇。20年如一日,涂克洪一直坚守在民事审判第一线,收到了无数市民的感谢信和锦旗,有一位涂克洪帮其挽回过几十万元损失的老人还每年坚持给他发祝福短信。然而,他办公室一面锦旗都没挂,他说:“维护社会公正本来就是法官该做的事。”

父亲是法庭庭长 从小耳濡目染

  涂克洪是家里的老小,爸爸是西湖区法院刑庭的老庭长,过去曾在公安局、检察院任职,妈妈则是街道办事处主任。“因为从小耳濡目染挺多法律知识的,所以骨子里也有那么点维护社会正义的意识。”涂克洪说。不过,当涂克洪在1980年高考因差五分上线而落榜后,他内心的想法还和那时候大部分年轻人一样:当兵最光荣。 1981年九江征兵,涂克洪就毅然报名并且被选中。一年后裁军,涂克洪退伍,然后分配到手表厂当工人。1983年,全国开始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而涂克洪也于严打第二年被借调进入西湖区法院当法警。

  “法警是法院最基础的职位,每天都负责押送犯罪嫌疑人开庭。而我也有幸每天可以和父亲共事,从那时候起,法官的位置也就慢慢代替了军人在我心中的地位。”涂克洪回忆说。

  从那时候开始,涂克洪就暗自下定决心一定要像父亲一样做一位好法官。经过多年的努力,在1992年他终于成为审判员,九年后考上审判长,又一个九年后则被任命为西湖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当自己拿起法槌的时候,很激动,但同时又告诉自己要谨慎,法槌不能乱捶。”涂克洪笑着说。

连审7天牙科医生 为2000多人挽回损失

  正如俗话所说,“干一行爱一行”。涂克洪从1984年担任法警,到1985年担任书记员,再到1986年担任助理审理员,到被任命为审判员,他越来越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而且在这期间自考大专法律系,后考上在职本科生和研究生。同时在审理案件时,他也毫不松懈,曾获得无数“优秀法官”、“办案能手”等荣誉,其中有两项荣誉他看得较重,就是曾两次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三等功。

  “这种荣誉不是随便就能授予的,一定是在审理案件上立过大功才可以。”涂克洪介绍说。于是涂克洪便从抽屉里拿出一份很厚的判决书和一堆材料,说道:“这就是当年我第一次立下三等功时主审的案件,当时引起了洪城全城媒体和市民的关注,有人笑称此案为‘虎口拔牙’案。”

  其实这起案件的被告是一位牙医,在南昌市区开了一个牙医诊所。结果此医生故意将患者好牙齿拔掉换新牙齿,以此来骗钱。当时有一家媒体帮一位患者曝光了这个牙医,此后2000多名患者就联名将此牙医告上法庭。涂克洪和他的同事接到此案后,光取证的材料就可以堆满一张兵乓球台。“我没有半点夸张,我们当时为了尽快为2000多名受害者挽回损失,尽量为每一个受害者都讨回公道,我们是白天连审七天,晚上则加班整理证据材料。最后才得以将此牙科医生绳之于法。”

判决农民工“同命同价”引全国关注

  要说涂克洪办过最有影响力的案子,当属2005年的农民工“同命同价”的案件。“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就是说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农民工和城镇居民所得到的赔偿不一样,农民工要按农民的收入标准来赔偿,而这就造成了农民工‘同命不同价’的案件时有发生。”涂克洪介绍说。

  然而,就在2005年涂克洪便接到了一个这样的案子,一位已进城务工一年以上的农民工被撞成十级伤残,依法可享受两年的残疾赔偿金,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判决赔偿,还是听从内心的公平正义呼唤,以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判决赔偿?涂克洪开始在内心挣扎了,“当时我也比较犹豫,毕竟据我所知,那时候没听说过打破司法解释判决的,但是又觉得这样很不公平。”涂克洪说。

  最后涂克洪打了一个擦边球,因为在2005年3月29日,省高院印发的一份《二○○四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要求“农村居民到城镇务工、生活、学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可以按经常居住地更高的标准确定赔偿。”于是,涂克洪就大胆根据司法解释和民事诉讼法,以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判决受害者农民工获赔15119.28元残疾赔偿金,而如果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来判决,残疾赔偿金将不足7000元。

  虽然涂克洪一再强调此例案件并不是全国首例,但是却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并且不少外省的农民工都打电话来咨询。原来,从2004年开始,全国各地都开始出现省内首例农民工“同命同价”案件,涂克洪审判的这起案件属于全国第二例,而且近年各省也出台了相关赔偿规定,只要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就可按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赔偿。

顶着压力判决全省首例非医保用药理赔案

  除了农民工“同命同价”这起案件引起了全国关注外,涂克洪在2009年11月30日判决的一起省内首例非医保用药理赔案,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

  在2009年,《保险条款》规定,只支付受害人医保用药范围费用,对于非医保用药费用则提出应由肇事方承担责任。“这是一种不利于受害者的霸王条款,根据《合同法》这种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在发生车祸后的紧急救助下,医生哪有时间考虑用医保药物还是用非医保药物。”涂克洪说。

  然而,当涂克洪真正遇到此类案件时,却很犹豫。有不少同行劝他不要去打破常规,“因为《保险条款》是由保监会出台的,也就是由国务院出台的条款,我怎么敢轻易质疑它。”涂克洪边说边从抽屉里拿出一份论文草稿,“其实我在2007年就注意到这个问题,所以那时候就写了一篇论文,一直压着不敢发,但是在这期间我咨询过很多经济领域的法律专家,所以最后我还是判决保险公司应该理赔非医保药物费用。”而此案判决后,立刻受到《人民法院报》的关注,也引起了业内的讨论,当然也有一些保险公司质疑涂克洪。不过,涂克洪欣喜地从抽屉里拿出一份2011年9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这期公布的典型案例就是非医保用药理赔案,虽然这个案子不是我判的那起,至少这种理赔案受到了肯定。”涂克洪兴奋地说。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