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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劳务合同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云 王奇  发布时间:2011-11-16 14:02:5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越来越多,经贸交流增多,人员往来频繁,尤其是对外劳务输出与世界友好国家接触承接各类项目,担负着繁重的建设任务,由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也产生了许多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1-10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劳务合同案件17件,2011年1-10月,该院审理此类案件26件,同比增多35%。

  该院在审理劳务合同案件中主要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劳务输出中介机构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这些不正规的劳务中介,以赢利为目的,不择手段,骗取他人的钱财,在市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例如,本院审理的占某诉南昌某投资咨询公司居间合同一案中,查明2009年7月被告与原告占某签订了一份赴加拿大劳务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劳工待遇将由甲方提供的简章为准,乙方(指原告)先缴纳每人5000元的押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0元押金,被告出具了收据。之后,原告未能出国务工,而被告则人去楼空,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押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押金5000元。二是劳务输出的中介部门有些以赢利为目的,盲目扩张,不考虑自身实力,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靠虚假宣传骗取他人的钱财,尔后逃之夭夭,三是劳务输出的职能部门只发牌,不监管,出了问题才大吃一惊,且职能部门不能只单纯的批准中介的证照,更应该在劳务人员出境后的维权做文章,以便他们出国后,有这种机构介入劳务人员维权工作;四是市民防范意识差,有的出境劳务人员偏听偏信,将自己辛苦的血汗钱,盲目的被有的中介骗走,最终人未出境,钱被他人圈走,竹篮打水一场空落到去上法庭讨说法的尴尬境地。例如,本院审理姜某诉南昌某国际公司委托合同一案中,2009年8月姜某找到被告公司下属第五门市部,要求被告为其办理出国务工的相关手续。林某(自称为第五门市部负责人)要求原告先缴纳5000元押金,原告即向林某缴纳了5000元押金,林某并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双方未签订了其他书面合同。之后,原告前往新加坡工作五个月后回国,原告称其工作未满二年,不符合原、被告的约定,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交纳的各项费用17500元。被告则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关系,林某也不是其公司员工,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不能证明被告收取了其5000元押金,仅证明林某个人的行为,而原告又无证据证明林某与被告公司的关系,故原告的诉请因此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减少劳务纠纷的发生,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笔者认为:一是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对中介机构要加大管理、培训、监督的力度,定期组织中介人员进行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使中介市场能够健康的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中介机构要诚实守信,要有职业道德,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以身试法;要加强内部管理,对其从业人员要加大培训力度;中介机构要和劳务人员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不能采取仅收钱,不签合同,其用“蒙、拐、骗”的恶劣手段,让劳务人员蒙受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三是劳务人员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不要为了省钱出境,找黑中介,最终吃亏的反倒是自己。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