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法院网讯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购买交通工具,方便出行越来越多,交通工具进入千家万户,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人的素质和驾驶员技术状况等因素,交通事故率居高不下,造成人身伤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交通事故发生后,死者无任何信息证明其身份,造成对无名氏理赔无法从法律上得到支持。2010年1-9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中撞无名氏案件1件,2011年1-9月,该院共审理了此类案件4件,同比增长300%;
该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中撞死无名氏案件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市民外出绝大部分没有随着携带证明其身份的有关证件,尤其是外出务工人员居多或单独出行的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无法查实其身份。二是精神上有障碍或语言表达不清的人,单独外出流落街头。三是本人好吃懒做,家庭又不管,到处乞讨流浪人员,经常露宿他人屋檐下,身上无任何证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无法查明其真实身份。四是深夜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概率高,由于夜间能见度低,视线不开阔,驾驶员容易疲劳处置情况没有白天及时有力,容易诱发交通事故,尤其是恶性交通事故。
为了减少交通事故无名氏人员的发生,避免出现问题之后,无法查实其身份,给有关职能部门带来了许多不必要麻烦。笔者认为:一是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流浪人员的管理和救助,社会各界要关心,不能歧视,家庭要有爱心,不能放任自流,而不管,把抱袱抛给社会。二是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要成立相应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来收取,保管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三是公安部在2005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对无名氏的人身赔偿有时确的规定。2008年,公安部修订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无名氏的赔偿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废止2005年颁发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这就事必引起市民产生歧议。建设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便于操作执行;四是对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该按城镇或是农村的标准来计算,我们认为,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应根据公安部2005年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规定执行,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精神,这样做的目的,可以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频率,对交通肇事者起到警戒作用。五是市民外出应尽量携带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对于老人,小孩、有精神智障人员外出,其家属应该随同或者这些人员随身携带能够证明身份信息自己的资料,以便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