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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 云 黄中秋  发布时间:2011-08-15 15:53:06 打印 字号: | |
  南昌市西湖法院网讯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社会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发生了新的变化,夫妻之间的关系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离婚后财产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1-8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8件,2011年1-8月,该院审理此类案件12件,同比增长50%。

  该院在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双方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不按照财产分割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依照该协议到法院起诉。二是夫妻一方准备起诉离婚时,或在之前一段时间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不知情或无法举证,法院在判决对其不利,但在判决生效后,不利一方当事人知晓了隐匿、转移的财产,或者取得了新的证据,向法院提起再审或者再次起诉。三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房屋、汽车等常常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但是一直由另一方居住和使用,双方离婚后,登记的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为了取得使用权或所有权,向法院起诉财产的变更和确认。四是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其他原因通过公告送达的,另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的,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财产问题无法查清,故判决时只是解除婚姻关系,而对财产问题告知当时当事人均可以另案起诉。五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应由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完全偿还了对外债务,尔后向另一方追偿,协商不成,就向法院起诉。

  为了减少离婚后财产纠纷,化解离婚后因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矛盾,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一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谨慎审查夫妻的离婚条件,特别是财产分割协议,应具体、详实、具有可操作性,不能草率,否则会为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埋下隐患。二是对于夫妻间的婚前财产协议或者离婚后达成的财产协议,及时向公证机关公证,一旦发生纠纷,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证据。三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财产的证据,应该认真审查,防止一方当事人与他人串通、伪造证据;同时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向银行、房产登记机构或其他机构查清双方的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四是夫妻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等需要登记的重要财产,可以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一旦发生纠纷,以防止一方当事人自行处理,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没有有利证据得不到保障。
责任编辑:黄前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