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法院网讯 曾几何时,一个新词“法律白条”突然在民间甚至司法界出现了,大家没有异议的把这个词解释为专指那些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生效判决,而且深信不移地认为完全是由于人民法院“执行难”造成的,这种偏见无疑更加深了人们对法制权威的怀疑,人民法院既然没有为人民的能力,人民赢了官司也白赢。于是乎,社会各界到处呼吁要想尽设法解决“执行难”,以减少“法律白条”的数量和防止“法律白条”的增加。熟不知,这种观念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人民法院的职能只是居中裁判,怎么会给一方当事人打“法律白条”呢?“法律白条”是完全是当事人给当事人打的,人民法院只是对他们的“法律白条”予以确认而已。
那么,“法律白条”怎么会是当事人给当事人打的?问题并不复杂,具体分析,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一、有不少都是民间借贷纠纷案。债权人在不了解债务人的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随意把钱借出去。但是,有些债务人要不早就是债务累累,要不就是纯粹是民事欺诈,等到债权人醒悟过来,债务人完全没有偿还能力时,才跑到法院起诉,得到的基本上是“法律白条”;二、一部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等刑事附带民事案。被告人被判刑入狱甚至被判处死刑,法院依照法律必然会同时依法判决其赔偿原告人提出的经济损失。一般来说,这些被告人自身的财产履行能力有限,但原告人的家属却藉此认为法院既然判了又无法执行,就是打了一张“法律白条”;三、少部分赡养、抚养纠纷案。主要是生活困难的儿女和父母,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儿女每月支付赡养费一直到无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寿终止,判决父或母每月支付抚养费一直到小孩独立生活止,特别是那些四、五十岁左右的当事人,他们以自己是下岗工人,无业、无经济能力为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四、还有些交通事故案。有的人贪小便宜,图快捷,不乘公交车和出租车,偏偏要打“摩的”、“电的”,一旦出了大事故,偏偏这些车主根本就是“穷人”或自身也一同成了事故的受害者,又根本不买什么保险,起诉后,法院的判决,就变成了无法执行的“法律白条”。
综上所诉,“法律白条”一词,纯粹是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的产物,与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没有必然联系,只要有诉讼,无法执行的判决书就会存在。笔者认为,若要做到减少“法律白条”,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公民都知道,借钱出去一定要办抵押,或者要有实力的人担保,一旦债务人借款出了问题,打官司后法院的执行有保障;第二,设立执行救助基金。通过法院自筹和社会捐助筹集非盈利性基金,在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时,用于一次性救助少数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第三,尽快建立制度化的国家保障救济途径。针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及其家庭如果能够获得一定的救助,就需要国家施以援手。对于没有个人财产的加害者,无论人民法院如何加大执行力度,也无济于事,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由国家终结“法律白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