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审判调研
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云 胡婷  发布时间:2011-07-25 16:19:45 打印 字号: | |
  南昌市西湖法院网讯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越来越大,国外的文化也不断的渗透到国人的思想中,许多传统的观念受到了巨大的冲击,过去“一夫一妻”制,先结婚后生子的传统观念受到了不同程度影响。出现了试婚、先生子不结婚的同居关系,引发了许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2010年1月—7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6 件,2011年1—7月,该院审理此类案件13件,同比增长117%。

  该院在审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农村、边远地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多子多福,许多未到法定婚龄的青年男女,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走到一起居住。在同居期间生下子女,经过一段时间生活,发现彼此不能共同生活下去,最后分手。二是许多青年由于家庭困难,辍学外出务工,在打工期间相识,并在一起生活,生下子女;还有的通过婚介、网上认识,并在一起生活,彼此由于缺乏了解,出现了生下子女谁都不管的草率举动。三是个别有地位和经济实力的人,不甘寂寞,受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侵蚀,经不住灯红酒绿的诱惑,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生下子女。四是个别人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严重,在同配偶生下女儿后,由于计生政策的限制,动歪脑筋,想歪点子,找他人代孕生子。五是个别女性贪慕虚荣,不甘清贫生活,背着自己丈夫,长期在外同他人同居,生下子女。

  为更好地落实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由于同居关系造成子女抚养纠纷案件的发生,还社会和谐,家庭一片净土。笔者认为: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力度,全面提高人民的法律素养,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遵守者。二是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同居期间生下子女的有关惩罚措施,让同居者没有市场,同时要加大打击力度,使“一夫一妻”制能够顺利延续。三是净化社会风气。工、青、妇、街道、社区、乡镇、村委会齐抓共管,使广大市民树立良好的婚姻观、家庭观和道德观,减少同居现象的发生。四是市民在婚姻家庭问题上,要自尊、自重、自爱,不能为了一己私欲,作出违反法律,伤害他人,危害他人家庭和睦,违背道德底线的事。给社会及家庭带来不和谐因素,给许多无辜未成年人带来无法弥补的身心、身体创伤。
责任编辑:黄前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