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审判调研
西湖法院反映涉房案件管辖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 云 程 琳  发布时间:2011-07-11 14:13:42 打印 字号: | |
  南昌市西湖法院网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年1月及2011年7月受理涉房案件300余件;涉及不动产纠纷中涉房屋这类不动产居多,其中包括房屋买卖、房屋确权、房屋继承、房屋过户、支付房屋违约金、定金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不动产房屋纠纷,涉及到买卖、确权等一般法院按照法律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但是,对于诉请房屋过户、支付违约金、诉请定金双倍返还等,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存在不同认识,因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认为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理由是只要涉及到房屋不动产之上的纠纷,就应该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有的法院则认为不应一概而论,主要由双方的诉求决定,若双方的争议与房屋质量、房屋买卖等无关,只是要求诸如支付违约金、定金等,就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于法院对不动产专属管辖认识不一,造成的这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立案时互相推诿。

  为了使涉房案件管辖受理有一个统一受理标准,减少法院之间基于认识不同立案上把握不一,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建议上级法院尽快出台涉房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让各地法院在统一的标准内受理该类案件。
责任编辑:黄前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