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法院网讯 随着我国不断推进城乡建设的步伐加快,城市化和城镇在建设日益扩大,大量的建筑工程拔地而起,给城市化建设带来了无限的生机和活力,但是随着我国建筑业的扩展,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急需要加强和完善,近年来,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有发生,诉送到法院。2010年1-6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6件,2011年1-6月,该院审理此类案件8件;同比增长25%;
该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施工方主张工程款时,因发包方不配合出具相应的工程进度单据,监理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未及时查验施工方的工程进度,导致施工方在竣工后缺乏相应的工程量数据,最终无法向发包方就以完工的工程主张工程款。二是因实际施工人多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而得到的工程,因缺乏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制,且实际施工人本身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低,一旦发生纠纷,诉讼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转包分包合同无效,只能按约清算工程价款。三是按照现行的建筑行规,承包方在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发包方均要求承包方先行垫资进行施工,在一些大型的工程上,由于承包方垫资金额较大,由此承担了很大的精神和资金,施工进度质量等方面的压力,因资金筹措困难,承包人要想从工程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便存在工程质量上问题或瑕疵。能否导致工程无法竣工或返工。四是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种种苛刻要求,比如:工程价款,工期以及违约责任一片倒,有些条款让承包方难以承受,承包方为了生计,只能被动接受。
为了减少建筑工程行业矛盾纠纷出现,使建筑业在健康有序中竞争,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氛围,为推动城市化、城镇化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笔者认为:一是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本行业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加大力度,从源头杜绝违法和不良的建筑违规施工合同再度重演;二是发包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遵循公平有序的交易规则,以平等的主体善待承包方;三是承包方要有防范意识,不能一味为取得工程,不计成本、不计工程质量,盲目承揽工程,要量力而行,防止豆腐渣工程,最终不能出现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后果。四是,实际施工人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安全施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做到认真组织,科学施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安全第一,提高法律意识,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