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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执行扶养费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云 余丽  发布时间:2011-06-20 11:06:36 打印 字号: | |
  南昌市西湖法院网讯 近年来,我国已步入老人社会,正在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让所有的人老有所养,人有所居。但是由于人口众多,一时还不能满足这一客观需要,仍有一部分身体残缺或丧失劳动能力、智障等。生活需求,不仅要依靠社会保障,还需要兄弟姐妹来承担扶养义务。2010年1-6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扶养纠纷案件6件,2011年1-6月,该院执行此类案件7件,同比增长17%。

  该院在执行扶养纠纷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刻意逃避扶养义务,将财产转移或到外地务工,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二是扶养纠纷大部分发生在兄弟姐妹之间,在诉讼期间被执行人存在侥幸心理,在判决或调解书下达时,轻意的答复自己无法做到的条款,认为是骨肉同胞,对方不会去追究。造成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能力承担全部扶养义务;三是扶养对象有的需要抚养十年或几十年,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况且是兄弟姐妹,有的不仅出钱,还需要长期服侍,一天做到容易,长期坚持难上加难,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矛盾激烈,造成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申请人频繁的申请执行,让矛盾愈演愈烈。四是申请人由于心理和身体的某些缺陷,不太理解对方,经常用不文明的语言和行为伤害被执行人,使被执行人满口的苦水,一肚子怨气,认为自己出了钱,出了力,还要受到埋怨;对抗情绪大。

  为了减少执行扶养纠纷案件的发生,正确处理好抚养关系,双方能做到及时给付,让这种亲情关系更加和谐;笔者认为:一是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维权力度,让这部分人员逐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工、青、妇、街道、居委会、乡镇、村委,要重点帮扶心理,身体有残缺的社会弱势群体,让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帮。二是审理期间被告人应留下相当的财物进行担保;以防在审理结束后逃避履行义务,转移财产一去无踪。三是,街道、社区居民委会,乡镇、村委会应当多走访辖区内心理、身体有缺陷的弱势群体,多做勾通,人文关怀工作,了解他们心理的压力,让抚养双方关系更加和睦,达到抚养的目的。四是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预先将一定时期的抚养费存入银行作为扶养基金,以防特殊情况发生时,无法履行。
责任编辑:黄前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