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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 云 许永强  发布时间:2011-06-07 12:38:56 打印 字号: | |
  南昌市西湖法院网讯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的逐步繁荣,物资的极大丰富,人们在保护自身财产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造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0年1-5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8件,2011年1-5月该院审理此类案件82件,同比上升116%。

  该院在审理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借用或租用别人财产造成损坏而引起赔偿,由于借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财产损害而引起纠纷;二是借用或者租用他人财产丢失而引起的赔偿,借用人或者租用人对借用或者租用的财物没有进行妥善的保管,造成财物丢失或被盗而引起纠纷;三是因火灾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如汽车、房子、财物等引起纠纷;四是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如汽车、电动车损坏、撞倒树木、电线杆、房屋、公路护栏等而引起纠纷;五是物流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货物丢失或损坏引起纠纷;六是由于行业竞争,邻里之间不合,相互斗殴而故意损害他人财物引起纠纷。

  为了更好地使用或妥善保管他人财产,防止由于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害,减少此类矛盾纠纷的发生。笔者认为:一是出借单位和个人要有防范意识,对借用人或租用人的信誉度要认真考察,对出借的财物手续要齐全,防止发生纠纷,否则有理无据。二是租用人或借用人对借用或租用的财物要进行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丢失或者损害,以免造成纠纷,最终结局一伤感情,二赔损失;三是要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加大安全防火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火灾猛于虎,责任重于泰山;四是驾驶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杜绝酒后开车,从而减少因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他人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黄前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