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西湖法院网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经济交往范围越来越宽广,频率也越来越高,这也带动了物流业近几年的飞速发展。物流业的飞速发展对当地经济发展带来了繁荣,但因为运营不规范等原因,物流业本身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托运人请托运部等他人代收货款时,由于代收人不诚信等诸多因素,容易出现托运人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现象。出现了这些问题,有的托运人与托运部协商不成,最终走上法庭,诉诸法律。2010年1-4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涉及关于代收货款案件7 件,2011年同期审理同类案例10件,同比增长40%。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主要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收货人收到货物后,把货款交给了托运部,如果托运部没有把货款转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只能向托运部主张支付货款的权利,托运部有责任和义务将代收的货款转交给托运人,而不能向收货人主张权利;二是收货人并没有把货款交给托运部,托运部就不承担代收货款并支付给托运人的义务,托运人就只能向收货人主张权利;三是,托运部没有代收货款的义务,而收货人把货款交给托运部,托运部又没有把货款转交给托运人的,托运人既可以向收货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托运部主张权利。
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此类案件纠纷,笔者认为,一是当事人要加强法律意识,正确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找到有力证据和索赔对象,尽量挽回损失,将损失降到最低。二是货物发出后,托运人要及时与收货人取得联系,掌握货物是否交接,货款是否支付等情况,以便督促收货人或者托运部及时支付货款。三是托运人在交付货物给托运部托运时要明确所托运货物的名称、价值、数量等;托运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要有收货人的收货手续;收货人向托运部支付货款,要有托运部代收货款的收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三方责任容易划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更容易得到保护,否则,将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