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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审理婚约财产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云 陈文  发布时间:2011-04-06 10:10:2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制建设随之不断健全,象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悄然转变,自周代开始兴起的缔结婚姻时的彩礼现象基本上消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乡镇包括市区不少人法制观念依然淡薄,21世纪,竟然还保留一些旧时的习俗,男方给女方彩礼钱,索要数目少则上万,多的五、六万,用金钱作为筹码敲定终身,闪婚闪离后很容易酿成彩礼悲剧。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0年1--3月受理涉及彩礼的离婚纠纷案件3件,今年1--3月审理该类案件6件,同比上升100%。

  该院针对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以结婚为目的,婚前给付对方财产,双方解除婚约后,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二是双方在筹备婚礼期间,宴请亲朋好友的费用,应视为双方共同的消费,不能视为一方的财产支出,不能要求对方返还;三是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小额礼品,是为了增进感情,一旦双方发生矛盾纠纷,应视为赠与,不能作为一种彩礼返还;四是返还彩礼,要视情况而定,双方生活在一起,有共同的支出,应本着实事求是酌情返还。应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的数额多少,还应考虑双方经济条件。给付一方经济条件好,接受财产的一方酌情返还;给付一方经济条件差,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全部返还;五是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超过两年,要求对方返还,不予支持。

  为了树立正确的婚姻观,促使适婚青年谨慎对待自己的终身大事,不因草率处理而埋下祸根,笔者认为:一是有关职能部门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乡镇村民进行《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宣传力度,尤其是老、少、边地区更要重视宣传及覆盖面,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从而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二是已达结婚年龄或是正在谈婚论嫁的双方,应对自己终身大事慎之又慎,不能被对方的相貌、地位、经济条件、花言巧语等表面现象所迷惑,以致事后离婚而吞下苦果;三是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素养,增强防范意识,防止被他人利用而上当受骗;四是一旦发生感情纠纷,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来源:南昌市西湖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