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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进城务工人员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 云 许永强  发布时间:2011-03-28 16:01:55 打印 字号: | |
  南昌市西湖法院网讯 近年来,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尤其在建筑、物流、搬运、运输服务、家政等行业为城市建设添砖加瓦,这些农民工兄弟在各自的岗位上默默奉献青春、挥洒汗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进城务工人员在工作中人身受到伤害,诉至法院的案件呈上升趋势。2010年1至3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2件,2011年1至3月该院审理同类案件18件,同比增长50%。

  该院在审理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雇员与雇主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旦发生人身损害,难以确定双方责任,雇员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与雇主的关系,雇主就可能否定双方的雇佣关系,从而推卸责任,导致受害雇员无法及时获得法律保护;二是雇员本身对业务不熟悉,上岗前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上岗后又未对自己所从事的岗位的技术反复进行学习和操作,由于盲目上岗,出现事故导致在工作中人身受到伤害;三是安全管理上存在隐患,由于雇主目光短浅,只顾自己的眼前利益,一味追求经理效益,忽视了安全管理,安全措施比较差,加上对雇员在工作中没有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平时发生安全隐患又没有及时排除和解决;四是由于雇主抱着侥幸的心理,贪图便宜,没有及时为雇员办理劳动保险,一旦发生纠纷,雇员的赔偿难以得到保障,因此而造成雇主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远远大于为雇员购买劳动保险的成本。

  为了减少雇员受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发生,让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下工作,笔者认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雇主与雇员在法律保障下获得双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用工单位尤其是民营企业、个体户规范管理,规定和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和确定劳动关系,对违反规定者进行相应处罚;二是雇主要及时为雇员办理劳动保险,使进城务工人员在有法律和保险保障的环境下安全生产工作。雇主要加大对雇员的岗前培训力度,让他们具备熟练地技术,再上岗工作。三是雇主要加大安全设施建设力度,对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对雇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防止因为违规操作造成人身伤亡,最终酿成惨剧,对雇主、雇员及其家人以及社会造成经济损失和悲剧。
责任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