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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离婚案件夫妻财产、债务等因当事人取证困难难以认定
作者:吴云、胡婷  发布时间:2011-01-04 12:18:56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夫妻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在离婚过程中,双方要求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据理力争,有的闹的不可开交。由于当事人因取证困难,最终导致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难以认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时,证据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夫妻一方当事人为了婚后多分财产,采取隐匿、转移、出卖等方式,故意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当事人无从查询所隐藏财产的去向。二是有的当事人为了争夺更多财产,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借款事实,造成夫妻共同债务增多,加重对方当事人的债务承担,导致法院对夫妻真实的债务无法确定。三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避税,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亲属名义存缴,一旦双方闹离婚,而夫妻一方对此事实不予承认,在亲属名下的这笔财产就无法以充足的证据认定。四是对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性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由于财产的价值波动性大,法院难以认定具体价值。五是由于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的案件,过错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车子、金银首饰等重要物资,由于无过错方无法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导致法院对此事实无法认定。

  为了更好的解决离婚案件夫妻财产、债务等能够公平、公正的处理,做到好和好散,让双方都能够心平气和地接受法院的调解或判决,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一是夫妻双方要以诚信为本,善意对待双方。一日夫妻百日恩,双方即便感情不和,也不要最终弄得老死不相往来,要记住对方的好处,不要计较对方的缺点和不是。二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添置的房产、车子、存款及金银首饰等,应手续齐全,符合法律规定,不要为了省钱,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置于他人名下。一旦发生纠纷,以便有足够的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三是法官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时,如出现证据漏洞及真空,应多运用生活经验法则、社会情理等裁判原则,推定事实,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维护弱者一方的权利。四是最高院应尽快出台有关审理离婚案件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应细化,结合审判实践,照顾无过错方,加重过错方的举证责任,有效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来源:南昌西湖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