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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涉及出口产品的买卖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云 王奇  发布时间:2010-12-27 15:53:55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对外交流的不断扩大,对外的经贸交流也越来越多,中国市场拥有廉价的劳动力和丰富的原材料,吸引了大量的外国经济。由于种种原因,涉及出口产品的买卖合同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年全年审理涉及出口产品的买卖合同案件21件,2010年全年审理此类案件30件,同比增长了43%。

  该院在审理涉及出口产品的买卖合同案件主要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外商直接找加工厂联系,而加工厂并不具有出口代理权,它必须通过国内有出口代理权的公司来出口自己加工的产品,加工厂生产的产品出口后又收不到贷款,无形中造成了加工厂的经济损失;二是外贸出口买卖一般都不签订买卖合同,大部分是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电话来进行业务洽谈,一旦发生纠纷,以上证据很难予以认定;三是出口产品质量遭到质疑的多,外商往往以质量问题而拒付贷款,最终闹到法院;四是加工厂难以及时回收贷款,因为外商往往是将款项付给代理商,而不是直接给加工厂,由此,加工厂往往为了产品款项四处周旋,耗时耗力。

  为了使出口产品买卖合同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少由于手续不全而导致纠纷发生的情况,笔者认为:一是代理商与外商之间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代理商对外商的商业信誉应全面了解,做到心里有数,双方要秉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双赢的原则做好生意;二是加工厂和代理商也一定要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三是在履行买卖合同时,订货单、发贷单、产品质量要求及价格等重要方面要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避免以传真、电话给形式约定,防止发生纠纷;四是加工厂要严把质量关,加强内部管理,实行持证上岗。
来源:南昌西湖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