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多元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向银行等金融部门借款用来公司、购车以及个人消费等行为日趋频繁,由于诚信等诸多因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履行效果差,执行难度大。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年1-12月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60件,2010年同期执行此类案件114件,同比增长了90%。
该院在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的企业贷款后由于经营不善以至无力偿还贷款,有的法人选择在仅有财产范围内拿出财物冲抵欠款,无法偿还全部债务,而另一部分法人采取躲避、逃避的方式,对欠款进行抵赖,甚至一去无影无踪;二是有的人以借款办公司为幌子,向银行套取大量现金,将其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市场获取暴利,但因为国家政策调控、市场波动较大,导致资金大量沉淀,甚至出现亏空,无法正常偿还银行借贷;三是一些借款人是下岗工人、低保户和进城务工人员,他们经济条件差,无固定收入,一旦遇到不测,无法偿还银行的借款;四是有些借款人有意躲避债务,比如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五是有的恶意骗贷,消空财产逃之夭夭,使国家财产受到巨大的损失。
为了使国家经济不受到损失,减少银行坏账、呆账现象,建立一种良性借贷、及时偿还的金融体系,笔者认为:一是金融部门要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审批部门的监管,对申请贷款人的还贷能力以及个人信誉情况要综合考察,金融部门要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除学习本职知识外,还要懂得市场经济规律;二是一旦发生情况,金融部门要及时与法院取得联系,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说明,如抵押物、房产等,使法院能够及时查封、拍卖,尽量挽回国家损失;三是法院应及时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信息穷尽一切手段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当被执行人不属自己辖区管辖时,及时请示,将案件移交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四是对被执行人采取躲避方式抵赖债务的,法院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之拘留,当被执行人以暴力抗法或涉嫌金融诈骗时,法院应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为由提请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将其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