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属老城区,老房、旧房、危房因年久失修,存在着许多火灾安全隐患,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和经济条年改善以及投保火险的逐年增加,由火灾造成的理赔案件随之诉诸法院,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年1-11月审理保险合同中关于火灾保险的案件6件,2010年同期审理此类案件8件,同比增长30%。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在火灾实物认定上争议较大,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及参加救火的人员第一时间进入火场,保险公司却无法第一时间进入火场掌握火灾造成的损失情况;二是双方对损毁财产的价值争议较大,案件进入诉讼后,消防部门有一个损毁评估报告,但火灾受害人对此持不同看法,因此法院将损毁财产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但评估费用高,保险公司和受害人对评估结果争议较大;三是保险公司在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后,对保险标的物采取不闻不问,放任自流的态度,一旦火灾发生,保险公司措手不及,有的还采取回避、不管等消极态度对待理赔当事人;四是当事人安全防范意识差,不愿花小钱改进安全设施,一旦失火,造成人财两失的结果,因小失大。
为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笔者认为: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广大市民防火宣传教育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对防火较薄弱的单位和居民区以及娱乐场所,要责成整改到位,责任不到位的,决不能手软,要从严处理,不能留安全隐患的死角;二是保险公司一旦和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后,要定期对保险标的物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向保险人提出书面建议,把火灾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不能“一劳永逸”,签了合同,只收钱不尽义务,不负责任;三是司法鉴定部门要规范收费标准,要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认真对待每一项鉴定;四是广大市民要提高保险和安全意识,对安全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在安全问题上,舍得花钱保平安,不能因主观因素而造人身或财产损失,酿成火灾,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