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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建议应规范和加强调解案件的质量与监督
作者:吴云 龚文兵  发布时间:2010-11-24 09:47:1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对案件调解工作的重视,调解结案率大幅提高,调解结案的案件增多,对提高司法效率和平息矛盾纷争,成效显著。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也发现有些调解案件存在不少问题,如调解结案后,因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理解不同导致不履行调解协议,甚至申请再审或缠访;有的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存在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有的因调解书主文内容表述的瑕疵导致执行障碍等。因此,建议在调解案件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调解书的主文部分一般应与调解笔录达成协议的主文部分的表述一致,避免当事人对调解内容产生歧义;(2)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的案件调解,应注意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避免产生因调解协议无法执行而导致案结事不了的情形出现;(3)调解笔录的制作不能过于简单,不能只有达成调解协议的主文内容,还应将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主要调解意见和调解进程反映出来,这对于确定调解协议内容的意思表示至关重要;(4)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应加强审查是否存在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同时,应加强对调解程序和调解书制作的质量监督。
来源:南昌西湖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