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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在审理担保追偿权纠纷诉讼案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云 陈文  发布时间:2010-11-03 10:42:5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多元化,出现了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济组织和实体,因个人经营和生活过程中需要一定的资金,个人本身没有这种能力向银行等金融单位贷款和提供担保。担保公司的出现,给人们在经济生活中带来诸多方便和快捷,但是在现实交往中,由于诚信的缺失等诸多因素,担保追偿权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不容忽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年1-10月审理担保权追偿纠纷案件8件,2010年1-10月审理此类案件16件,同比增长100%。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主要发现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担保公司自身盲目追求眼前的经济效益,一味地追求有求必应,从而造成担保越多,缺口越大,纠纷越多,反而自身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二是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的个人详细信息、诚信程度、资产等情况缺乏详细的了解和实地考察,最终财产没有完全落到实处;三是被担保人大部分没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绝大多数被担保人无法偿还银行等金融部门的借款。担保公司为被担保人清偿债务后,而根据被担保人的现实状况,担保公司的权益屡受侵害;四是有的被担保人盲目贷款,不计后果,应该量力而行,有的贷款并不是经营挣钱,而是盲目超出本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去消费,给自己也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为了更好的规范信贷机制,使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和被担保人三者的权益不会受到侵害,减少矛盾纠纷,笔者认为:一是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诚信和财产收入情况,虽然有担保公司提供了担保,内部也要完善审查机制,要严格审批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担保公司要从长计议,严格审查被担保人的诚信和财产情况及经济偿还能力,对不符合条件的被担保人,坚决不能办理,更不能因小失大,让公司蒙受经济损失。三是担保公司要经常和金融单位取得联系,及时了解被担保人还款情况,一旦还款人出现无力偿还时,督促金融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最大限度降低担保公司的风险,使金融部门和担保公司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南昌西湖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