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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立案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吴云 程琳  发布时间:2010-10-22 11:23:22 打印 字号: | |
  人们都知道,要打官司,首先是必须在法院立案,因此立案审查成为法院进入审判工作的第一道必经程序。笔者在多年从事立案审查工作中逐渐发现了其中存在的这一现象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当事人故意错写被告地址,造成管辖错误,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在某个法院立案的目的,故意在起诉状中将被告的地址写在该院管辖所在地,以达到在该法院受理的目的。因为我国民诉法将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法院管辖的依据之一。而法院在立案审查环节当中,不可能去实地核查被告实际住所地,因此给当事人钻了空子。二是立案审查和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关系,有时难以理清,立案审查是法律赋予法院的职责,对每一起案件都应认真进行审查,但法律又赋予当事人自诉的权利,由于法院在审查决定是否立案时,遇到一些缺乏一定依据,甚至仅提供少量的、模糊的间接证据即来起诉的情形,或是新类型、新情况的案件等,由于法律对法院的受案范围和立案标准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立案人员在审查时,常处于尴尬境地。具体操作时,有的法院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有的法院从保护当事人的角度,先给予立案,再交业务庭审判人员具体审理,造成了各地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做法不一;三是有的当事人滥用诉权情况较为严重,立案时,常发现当事人出于种种目的和原因,将与案件无关的人也一并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当立案人员提出建议时,其以保护诉权及审理中再收集、提供证据为由予以抗辩,而有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将损失金额随意放大,造成与实际损失相差甚远,无疑增加了诉讼费的负担。若要尽快地解决这些问题其实并不难,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管辖的相关细则,针对由于当事人一方立案时故意错写被告地址,造成管辖错误的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增加当事人的违法成本,以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此外,最高院应对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另外,对当事人滥用诉权,建议最高院针对滥用诉权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昌西湖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