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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云 王奇  发布时间:2010-09-28 10:17:4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人们的生活条件日益改善,购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由于诸多因素,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年1-9月审理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案件47件,2010年1-9月审理此类案件70件,同比增长44%。

  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中伤者的医疗费予以选择性理赔,比如:保险人经交警部门调解,已经向伤者支付了赔偿款,但他们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伤者的医疗费超出医保用药范围不予理赔;二是保险合同规定的伤残标准与国家制定的伤残标准不一致,导致许多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者无法理赔,最终交了保险费,却拿不到理赔款;三是保险人按照城市户口标准向伤者支付了赔偿款,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则按农村的标准支付理赔款,导致保险人自己垫付这笔款,保险人感到有点冤;四是保险公司对公安部门的指定验伤机构有疑义,在理赔过程中,往往要求伤者再次到保险公司指定的鉴定机构再行伤情鉴定,从而导致保险人及伤者费时、费力又费钱,得不偿失。

  为了更好地规范保险公司在理赔此类赔偿案时的做法,敦促他们合情、合理、合法地赔付保险人和伤者,减少由此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一是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伤残标准应和国家制定的伤残标准保持一致;二是在理赔过程中,应实行同命同价、同伤同价,坚持以人为本,不能有歧视行为,打破城乡差别,做到一视同仁;三是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介入,告之保险人及伤者到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及病情鉴定,避免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四是保险公司应与医院主动进行沟通,尽量使用医保用药,减少在理赔过程中由于用药问题而产生的摩擦,最终达到让保险公司和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结果,平息纠纷。
来源:南昌西湖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