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反映案件受理费应进一步细化标准
作者:吴云 程琳 发布时间:2010-09-13 11: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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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针对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确立了分类收取的原则。首先从大的方面,根据案件性质、标的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财产案件;一类是非财产案件。若属于财产案件,再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若属于非财产案件,则按件收取 。该《办法》运行三年多以来,以其新特点、新规定,受到广泛的赞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国务院颁发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时发现,通过几年的实践,其也存在一些亟待需要细化之处。较为突出的方面就是大家对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性质的认识存在很大的误区 。例如近几年高发的土地、房屋纠纷案件以及公司方面的纠纷案件,有的是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的是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有的是确认合同的效力;公司解散、清算纠纷等等,其诉讼请求中均不涉及到具体的金额或价额,这类案件属于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分歧,有的法院认为应属于财产案件,却又不知按什么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只有自行设定一套收费计算标准。有的法院则认为诉讼请求中不涉及金额或价额,应属于非财产案件,一律按件收取。司法实践中另一困惑的方面,即便有的明确是财产案件,法院也不知如何收费。例如房屋纠纷,由于房屋坐落地点、新旧程度、有无所有权不同等,法院计算诉讼费时,难免遇到障碍。此外,司法实践中另一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当事人的诉请中若有多项请求,内容涉及财产和非财产两大类,那么法院收费是否叠加收取还是只按照标的金额收取。由于各法院认识上的不同,因此在收取案件受理费上难免各行其道。因此,建议最高院尽快出台相关细则,以规范和统一全国各法院在案件受理费上的标准,使其便于操作,减少当事人的质疑和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