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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法院反映委托重新鉴定出现的新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吴 云 黄学院  发布时间:2010-08-09 14:16:27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纠纷案时,发现委托鉴定机构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出现了新问题,使得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无法作出判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定机构“不敢”受理。市中院2月22日作出了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外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非工伤案件中涉及伤残鉴定的,如果法院委托对外进行司法鉴定,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但在审判实践中,很难操作。比如该院在审理一起雇员人身损害案件过程中,因受害人系鉴定机构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伤残等级,依照市中院的文件精神,委托鉴定机构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重新鉴定。事后,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却认为该鉴定机构接受法院鉴定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对该“鉴定机构提出了批评教育并责令进行整改,以至于现在鉴定机构“不敢”受理此类委托;二是大多数受害人不同意重新鉴定。因为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出的伤残等级,如果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重新鉴定,伤残等级一般会降低二?三个等级,原来九级?十级的很可能就不构成伤残,如果重新鉴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则会大幅度减少,精神损害抚慰金减少甚至没有;受害人不同意重新鉴定,法官不知如何适用法律;三是双方均不同意重新鉴定。有一些案件,比如身体权纠纷案件,被告一方认为自己不用承担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被告根本不会提出重新鉴定。如果法院依职权委托重新鉴定,因受害人也知道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重新鉴定,赔偿数额会降低很多,坚决不同意重新鉴定,法院如何裁定,没有法律依据。

  审理人身权?健康权纠纷案,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都是“大头”,因目前没有规范、统一、平衡的鉴定标准,各基层法院处理人身权?健康权纠纷案时无所适从。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尽快协调出台新标准,即除了单位职工因公受伤的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其他伤害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只参照一个标准。
来源:南昌西湖法院网
责任编辑:刘璐